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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刑二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蒋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门刑二初字第00059号公诉机关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2014年8月19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麦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蒋某多次利用担任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采购科科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公司材料供应商潘某、张某等人现金及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38000元,并为供应商谋取利益。分述如下:1、2014年1月下旬某日,被告人蒋某在盐城润酒店内,收受潘某人民币10000元。2、2014年1月下旬某日,被告人蒋某在盐城分公司附近“胖子菜馆”内,收受张某人民币10000元。3、2014年1月下旬某日,被告人蒋某在海门市海门街道秀山路路边,收受陆某人民币2000元。4、2014年1月下旬某日,被告人蒋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龚某人民币2000元。5、2014年1月下旬某日,被告人蒋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朱某人民币1000元。6、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蒋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倪某大润发超市购物卡折合人民币1000元。7、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蒋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孟某盐城商业大厦购物卡折合人民币1000元。8、2014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蒋某收受仇某以租车款形式的贿赂款人民币11000元。另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于2014年8月15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38000元。该款现已移交于本院账户。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海门市公安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等书证;未到庭证人潘某、张某、陆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海门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海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蒋某归案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暂存于本院的被告人蒋某犯罪所得人民币三万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陆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春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