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蒲文全与被上诉人王传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蒲文全,王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蒲文全,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传兰,女,193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上诉人蒲文全因与被上诉人王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南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蒲文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蒲文全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蒲文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蒲文全负担1150元,由本院退还蒲文全1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露露审 判 员  任建毅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恩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