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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吴孙丁与叶永成、张万惠、官荣钦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孙丁,叶永成,张万惠,官荣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政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吴孙丁,男,汉族,经商,住政和县。被执行人叶永成,男,汉族,干部,住政和县。被执行人张万惠,男,汉族,退休干部,住政和县。被执行人官荣钦,男,汉族,干部,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吴孙丁与被执行人叶永成、张万惠、官荣钦债权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2014)政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三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帐户冻结,申请人同意本案先行终本。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2014)政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周晓玉审判员  何而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海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