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06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云峰与韩峰、赵三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峰,韩峰,赵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677-2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峰,男,1978年4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41978********,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甘垛镇荷花村*组**号。被执行人韩峰,男,1976年12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41976********,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家和园*幢***室。被执行人赵三琴,女,1976年1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21976********,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家和园*幢***室。申请执行人王云峰与被执行人韩峰、赵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邮民初字第03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韩峰、赵三琴欠王云峰借款本金50000元,韩峰、赵三琴自愿于2015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案件受理费525元,由韩峰、赵三琴负担。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韩峰、赵三琴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由于被执行人韩峰、赵三琴房产已被查封,其财产尚在处置中,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法院终结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被处置后参与分配时再恢复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韩峰、赵三琴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民初字第0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毛国平代理执行员 居维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