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191号原告张某。被告罗某甲。原告张某诉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罗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一子,取名罗某乙。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多次使用家庭暴力。2011年12月被告无故殴打原告导致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与被告罗某甲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二份,证明被告及婚生子的身份情况;证据三、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被告罗某甲未在法定期间提交答辩状,其庭审时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即使法院判决离婚,小孩也由原告抚养。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经荆州区八岭山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荆八婚结字第3号)。××××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罗某乙。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12月原告进城打工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分居已达两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曾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原告离家外出打工,双方分居已达二年,原被告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子罗某乙的抚养,本着有利于婚生子成长的考虑,以由原告抚养为宜。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双方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暂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二、婚生子罗某乙由原告张某抚养,由被告罗某甲按照每月500元支付抚养费至罗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按年支付)。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人民币200元,款汇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荆州市农行直属支行金穗分理处,账号:26×××2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国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