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秦建峰与李修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建峰,李修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022号原告秦建峰,男,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被告李修文,男,46岁,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原告秦建峰诉被告李修文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建峰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建峰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建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秦建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