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南法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行与刘松川、卢俊妹、马耿坛、庄子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行,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峡山324国道南侧嘉盛华南商贸城2栋5-6号第一至五层、4号首层。负责人纪彦斌,行长。被执行人刘松川,男,汉族,1980年8月15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被执行人卢俊妹,女,汉族,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被执行人马耿坛,男,汉族,1984年8月10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被执行人庄子涛,男,汉族,1983年5月7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松川、卢俊妹、马耿坛、庄子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汕南法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刘松川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行贷款本金38687.19元和该款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合同约定期限内利率按年利率15.3%,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5.3%加收50%的罚息,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二、被执行人刘松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1000元;三、被执行人卢俊妹、马耿坛、庄子涛对被执行人刘松川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被执行人刘松川、卢俊妹、马耿坛、庄子涛共同负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松川、卢俊妹、马耿坛、庄子涛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启动主动执行程序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均无履行。经查询房管、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部门,除发现被执行人刘松川有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1辆、卢俊妹在中国工商银行汕头贵屿支行、马耿坛在中国工商银行汕头贵屿支行、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屿仙马分社、中国农业银行汕头贵屿支行有小额存款外,余均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不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措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耀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