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宣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孙秀丽要求宣告陈敬龙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秀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5号申请人:孙秀丽,女,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委托代理人:岳洪强,男,系山东好当家海洋捕捞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荣成市。申请人孙秀丽要求宣告陈敬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陈敬龙,男,汉族,1971年7月22日生,山东省荣成市虎山镇虎山大街9号2区2号楼2单元104室人,系“鲁荣渔51558”号渔船船员。申请人孙秀丽与陈敬龙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21日,陈敬龙随“鲁荣渔51558”号渔船在海上作业时,不慎落水失踪,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陈敬龙。经荣成市公安局虎山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陈敬龙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11日发出寻找陈敬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现已届满,陈敬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敬龙随“鲁荣渔51558”号渔船在海上作业期间,落水失踪,且经荣成市公安局虎山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其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敬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波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