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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00016号原告:台某,女,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被告:王某,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台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台某承担。审 判 长  卢荣富代理审判员  何 明人民陪审员  丁成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