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00016号原告:台某,女,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被告:王某,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同大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台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台某承担。审 判 长 卢荣富代理审判员 何 明人民陪审员 丁成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