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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法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市支行诉被告刘维祥、李三凤、李金、张大妹、黄海珠、魏家丽、丘传金、丘二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支行,刘维祥,李三凤,李金,张大妹,黄海珠,魏家丽,丘传金,丘二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法民二初字第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支行。所在地址:广东省南雄市。负责人:邓德锋,电话:388****。受托人:郭金发,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职员。被告:刘维祥,男,1964年8月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被告:李三凤,女,1968年8月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被告:李金,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被告:张大妹,女,1965年2月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被告:黄海珠,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被告:魏家丽,女,1973年4月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被告:丘传金,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被告:丘二凤,女,1972年8月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市支行诉被告刘维祥、李三凤、李金、张大妹、黄海珠、魏家丽、丘传金、丘二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现已自行和解。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市支行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中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燕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