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付某与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岳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付某,农民。被告许某甲,农民。原告付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周振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任一九、刘院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性格不和,导致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4年5月,原告要求离婚但被告未同意,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被告许某甲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在岳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了大儿子,取名许某乙;××××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了小女儿,取名许某丙。婚后前段时间,原、被告一起在家务农生活,双方相处融洽,俩人夫妻感情较好。2010年下半年,为了维持家庭生计,被告独自前往岳阳市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原告在家待产。2011年年底,原告带着小孩前往岳阳市同被告一起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在家抚养和照顾小孩,被告打工挣钱负责家庭开支,两人相互扶持,感情一直尚可。2014年正月,原告偶然看到被告手机中的短信,怀疑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被告予以否认,双方为此双方发生争吵。之后,原告认为被告仍在隐瞒自己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2014年12月30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诸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一定的了解后才自愿登记结婚,双方的感情基础尚可。婚后,为了家庭的稳定幸福,俩人相互帮助,相互扶持,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及原告对被告的猜疑,发生过争吵,夫妻之间产生隔阂,但双方之间并无根本的矛盾和利害冲突。只要夫妻俩人今后能够善加沟通,彼此包容,正确对待和处理彼此间的分歧和矛盾,俩人完全可以消除隔阂,和好如初。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同时,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尚且年幼,正需要父母共同抚养和照顾,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对于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许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付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振华人民陪审员 任一九人民陪审员 刘院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