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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陈艳琴与谢国华、李娜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57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谢某被执行人谢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谢某、谢某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依法责令被执行人谢某、谢某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8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某、谢某与申请执行人陈某就上述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执行款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8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30元,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全部兑现。被执行人谢某自愿负担本案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卫东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