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翠屏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某,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于宜宾市翠屏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荀远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0日6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川QQ29**小轿车由宜宾市翠屏区李端镇经新宜长路往宜宾市翠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宜长路36KM+500M处,与行人田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田某某因钝性物体碰撞、挤压所致胸腔脏器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毛某某在事故现场直到交警到达现场处理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毛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田某某无责任。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是自首,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毛某某定罪量刑。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事实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6时左右,被告人毛某某驾驶川QQ29**号小轿车由宜宾市翠屏区李端镇经新宜长路往宜宾市翠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宜长路36KM+500M处,与在车道行走的被害人田某某相撞,造成田某某因钝性物体碰撞、挤压所致胸腔脏器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毛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毛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田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田某某家属丧葬费50080元,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田某某家属170211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证实案发的情况。2.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30日6时30分许,自己驾驶客车在宜长路牟坪石滩子大桥附近,看见川QQ29**小轿车撞到了一个人,自己马上拨打了电话报警。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30日6时30分许,自己驾驶川QQ29**小轿车在宜长路牟坪石滩子大桥附近,撞到了一个人,这个人是自己撞上来的,对面有一辆大货车在错车。案发后自己委托旁观群众打电话报警,自己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毛某某的身份及其具有驾驶执照。6.死亡证明,证实田某某于2014年10月30日死亡。7.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田某某系因钝性物体碰撞、挤压所致胸腔脏器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8.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9.四川中山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肇事车辆转向、制动、信号灯符合国家规定,右侧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规定。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毛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田某某无责任。11.收条,证实被害人家属收到毛某某赔偿的丧葬费。12.协议书、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赔款计算书,证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已经赔偿被害人田某某的家属170211元。13.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毛某某、田某某的身份情况。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毛某某所在社区书面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毛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咏梅人民陪审员 刘志中人民陪审员 黄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