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志明与曹忠涛、褚范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明,曹忠涛,褚范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403号原告张志明,男,1983年4月10日生,汉族。被告曹忠涛,男,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被告褚范禹,男,1985年12月7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工业园区瑞丰物流内含情家缘道具制作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明诉被告曹忠涛、褚范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明以双方矛盾已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本案系撤诉结案,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3875元,另387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春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