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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唐卫东与赵志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卫东,赵志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00号原告:唐卫东。被告:赵志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卫东诉被告赵志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诉讼保全费174元,共计267元,由原告唐卫东负担。审 判 长  董广兴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万忠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翟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