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唐卫东与赵志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卫东,赵志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00号原告:唐卫东。被告:赵志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卫东诉被告赵志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诉讼保全费174元,共计267元,由原告唐卫东负担。审 判 长 董广兴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万忠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翟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