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聂书娟与刘秀林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书娟,刘秀林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保字第00050号申请人聂书娟。委托代理人吕书轻,被申请人刘秀林。2015年3月29日19时许,刘秀林驾驶冀A×××××号三轮汽车沿赵元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维宝莱纺织厂门前时,与聂书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聂书娟受伤,车辆受损。赵县交警大队认定,刘秀林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聂书娟无此事故责任。申请人聂书娟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秀林驾驶冀A×××××号三轮汽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扣押被申请人刘秀林现置放在赵县交警大队的冀A×××××号三轮汽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