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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高磊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北京腾利达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292号原告高磊,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河沿×号楼×单元×号。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育群胡同21号。法定代表人赵明杰,男,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刚,男,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亚军,男,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第三人北京腾利达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大经厂西巷9号。法定代表人何咏,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胜,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北京腾利达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双旗杆东里×楼×门×号。委托代理人马骏飞,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北京腾利达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大经厂西巷×号。原告高磊不服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以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鹏英审 判 员  封 瑜人民陪审员  郑宇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