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云法执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杨玉山与徐立忠、李军伟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山,徐立忠,李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云法执字第1982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山,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舞阳县。被执行人徐立忠,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被执行人李军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舞阳县。申请执行人杨玉山与被执行人徐立忠、李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徐立忠向杨玉山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二、徐立忠向杨玉山给付借款期内的利息715755元。三、徐立忠向杨玉山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四、李军伟对徐立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申请人未主动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玉山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08276.64元、执行费4348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本案执行费,但其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徐立忠的银行存款129734.74元,执行款项于2015年4月20日退给申请执行人,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立忠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粤A×××××小型汽车两辆及被执行人李军伟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小型汽车一辆,因车辆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车辆下落,故暂无法处理。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立忠名下分别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兴南大道163号倚山路73号、倚山路御和巷20号101房及广州市番禺区兴南大道163号倚山御和巷20号(华南新城御和巷(20号栋))102房的房屋,该两套房屋正在评估拍卖当中。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徐立忠名下分别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兴南大道163号倚山路73号、倚山路御和巷20号101房及广州市番禺区兴南大道163号倚山御和巷20号(华南新城御和巷(20号栋))102房的房屋,该两套房屋正在评估拍卖当中,本案暂无法在短期内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云法执字第19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评估、拍卖程序结束后,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彭志良执行员 邓居诚执行员 金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