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广来与潘玉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来,潘玉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991号原告张广来。被告潘玉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来诉被告潘玉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来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广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张广来负担。审判员 刘艳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