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丁清贤与十堰市澳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425号原告(被告)丁清贤。委托代理人陈雪峰,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领取法律文书。被告(原告)十堰市澳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澳门南街10号澳门花园小区3幢1-1。法定代表人沈艳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兴军,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朱玉琴,该公司综合部部长,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领取法律文书。原告丁清贤诉被告十堰市澳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澳门花园物业公司),原告澳门花园物业公司诉被告丁清贤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丁清贤及其代理人陈雪峰,被告(原告)澳门花园物业公司的代理人田兴军、朱玉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被告)丁清贤诉并辩称:2003年8月13日澳门花园物业公司成立时丁清贤即被召入该公司从事保洁工作,至今已达11年,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澳门花园物业公司未为丁清贤缴纳社保。2013年丁清贤多次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被拒,于2014年10月9日申请仲裁。2015年1月9日茅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2015)4号裁决。丁清贤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丁清贤的入职时间应从2003年8月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当按11个月计算为16060元。仲裁委对补缴社保不予处理,未尽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责,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澳门花园物业公司支付丁清贤未交社会保险损失6万元;2、澳门花园物业公司支付丁清贤1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6060元;3、澳门花园物业公司支付丁清贤双倍工资差额192720元。原告(被告)丁清贤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证据二:仲裁裁决书;证据三:照片一张,证明2003年原告在被告被告处工作;证据四:澳门花园物业公司工牌一个;证据五:谭多权的证言;证人出庭作证;证据六:师大宇的证言;证据七:公司注册信息,证明2003年8月13日成立。被告(原告)澳门花园物业公司诉并辩称:2007年8月,丁清贤进入澳门花园物业公司工作已年过50岁,按国家有关缴纳社会保险享受养老金待遇的规定,应连续缴纳15年以上,且丁清贤户籍在河南省,也不能在十堰办理相关手续,以上情况已经明确告知丁清贤。澳门花园物业公司自2012年7月开始每月给丁清贤100元作为补偿。丁清贤进入公司的时间是2007年,不是2003年。丁清贤自己违反劳动合同,坚决要求辞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差额,双方已补签劳动合同,即便没有签订合同,也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原告诉请,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0950元,诉讼费由丁清贤承担。被告(原告)澳门花园物业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社保通知书;证据二:用工协议书。经审理查明,丁清贤在澳门花园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期间澳门花园物业公司未为丁清贤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因社会保险问题双方发生争议,丁清贤于2014年9月22日离职后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澳门花园物业公司为其补缴2003年8月至今的各项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6060元,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92720元。茅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从2007年8月计算,并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属于行政管理范畴,遂于2015年1月19日裁决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澳门花园物业公司支付丁清贤经济补偿金10950元(1460元/月×7.5月),驳回丁清贤其他请求。丁清贤、澳门花园物业公司均对仲裁结果不服,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庭审期间,丁清贤提交证据证明其入职时间为2003年8月13日,澳门花园物业公司主张应从2007年8月计算,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结合庭审辩论情况及相关证据,本院对丁清贤的辩称理由予以采纳,对其主张16060元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予以支持。澳门花园物业公司认为双方已补签劳动合同,即便没有签订合同,也超过诉讼时效,丁清贤辩称2013年12月签订的劳动合同系澳门花园物业公司编造理由欺骗其签字,且该合同无必备要素无法成立。对此本院认为,双方于2013年12月30日签订的用工协议系丁清贤本人签字,该协议注明了双方身份,约定了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虽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但双方对协议签订后丁清贤每月领取的工资并无争议,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且2003年9月至2004年8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故对丁清贤关于双倍工资差额1927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丁清贤关于支付未交社会保险损失6万元的主张,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亦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十堰市澳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丁清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60元;二、驳回丁清贤、十堰市澳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应付款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十堰市澳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判员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陈梓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