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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党荣章与党小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荣章,党小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819号原告党荣章。委托代理人梁顺忠。被告党小兵。委托代理人党齐。本院在审理原告党荣章与被告党小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党荣章于2015年4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党小兵已付清其务工工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党荣章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荣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党荣章负担。审判员  陈章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