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党荣章与党小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荣章,党小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819号原告党荣章。委托代理人梁顺忠。被告党小兵。委托代理人党齐。本院在审理原告党荣章与被告党小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党荣章于2015年4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党小兵已付清其务工工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党荣章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荣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党荣章负担。审判员 陈章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