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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孙生维与谢正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生维,谢正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258号原告孙生维。被告谢正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生维与被告谢正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生维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生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生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生维承担。审 判 长  李广赟审 判 员  魏鸿权人民陪审员  米亚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艳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