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民四终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现武与高连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连友,李现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潍民四终字第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连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现武。委托代理人尹明英,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彬,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连友因与被上诉人李现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3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8月30日,高连友给李现武出具“今借到李现五现金67000.00元,大写陆万柒仟元正高连友2012.8.30”的借条一支,高连友借李现武现金67000元。高连友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高连友是在2012年7月29日借款。2013年12月9日,高连友在借条上注明“又付壹万伍仟元,还欠伍万贰仟元正2013.12.9”。李现武在庭审中陈述,2012年8月29日(含该日)之前,高连友分三次向李现武借款73000元(其中8月29日交付高连友63000元),2012年8月30日高连友还款6000元,高连友给李现武出具了该借条。李现武主张2013年12月9日高连友偿还15000元,尚欠5200元未返还。借条中的“李现五”与本案李现武是同一人,李庆彬(鹏程)是李现武的儿子,但没有去高连友家取款。高连友在庭审中陈述,2013年6月10日其向孙成普借款40000元,李现武的儿子李庆彬(鹏程)去高连友家拿款37000元,李庆彬没有出具收到条,亦未在借条上注明。所以(2013年12月9日)高连友写了又付壹万伍仟元,还(huan)欠伍万贰仟元正。上述事实,有借条、临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村分社存折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高连友借李现武现金67000元的事实,有高连友给李现武出具的借条为证,足以认定李现武与高连友之间的借贷关系。高连友关于李现武之子李庆彬收到还款37000元的辩解无证据证明,高连友关于已经归还李现武52000元,尚有15000元未归还的辩解显然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李现武要求高连友返还剩余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李现武要求高连友承担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高连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现武借款52000元;二、驳回李现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734元,由高连友负担。上诉人高连友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借款已全部还清,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李现武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所称借款全部还清与一审中陈述还欠15000元的陈述矛盾,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中,上诉人提交银行以对帐单1份,证明2013年12月9日以前,其分19次从银行取款共计70000元左右,并主张2013年12月9日分别在上午给付被上诉人15000元,下午又给付被上诉人52000元,本案借款已全部还清。被上诉人李现武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上诉人主张2013年12月9日已还清借款67000不予认可,认为上诉人的该主张与其在一审中的陈述相矛盾。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系涉案借款的偿还情况。本案中,高连友认可借条上载明的“又付壹万伍仟元,还欠伍万贰仟元正2013.12.9”字样系其书写,且从二审中上诉人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看,2013年12月9日高连友共从银行取款15000元,亦能够与借条中载明的“又付壹万伍仟元”及被上诉人的陈述相互印证,故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借款尚欠52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涉案借款已全部还清,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亦与其在原审中的陈述不一致,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本院直接予以认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68元,由上诉人高连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祝建海代理审判员 崔恒心代理审判员 柏道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迦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