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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赵强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上诉人赵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郑知民初字第92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注册地址在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本案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也都在巩义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巩义市属于郑州市辖域内的县级市,巩义市域内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应由巩义市所属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赵强主张本案应移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929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代理审判员  聂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燕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