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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马惠珍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惠珍,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3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惠珍,地址: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负责人:彭高峰,职务:。委托代理人:梁映文、房丹玲。上诉人马惠珍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6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马惠珍又以其已经取得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不动产的证明文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故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马惠珍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惠珍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卫红审判员  汪 毅审判员  肖晓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