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清伶与杜平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伶,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320号原告:陈清伶。委托代理人:崔茹、卞巍鹏,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平。委托代理人:杜飞扬、郑招锋,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陈清伶诉被告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杜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涉案《借条》约定的管辖内容系其擅自添加,应属无效,不能作为管辖依据,因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辖区,故本案应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于涉案《借条》约定的管辖内容是否为事后添加打印,经被告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予以了司法鉴定,其结果为添加形成,故该部分内容应属无效,不能作为本案管辖的依据。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杜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退还被告杜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旭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鸿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