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民一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614号原告罗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苏建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韦莹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