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马爱霞诉温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257号原告马某某,女,1971年1月2日生,汉族,住阳原县西城镇。被告温某,男,196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阳原县西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子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