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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泸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泸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章长泉、姜玉英、陈同生、邓赛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长泉,姜玉英,陈同生,邓赛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泸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xx县白沙镇建设路。被执行人章长泉,住所地xx县国税局宿舍二栋。被执行人姜玉英,住所地xx县国税局宿舍二栋。被执行人陈同生,住所地xx市排吼乡七星村。被执行人邓赛美,住所地泸xx县白沙镇冻库门面。本院在执行泸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章长泉、姜玉英、陈同生、邓赛美(2012)第24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泸执字第13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兴武审 判 员  向永健审 判 员  罗少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段泽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