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阴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张某,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冯某,女,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收150元,由张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王择贤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人民陪审员  刘枫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