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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冷民特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潘某某要求宣告李某某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冷民特字第39号申请人潘某某,男,200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周某某,女,193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潘某某的奶奶。申请人潘某某要求宣告李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潘某某称:申请人潘某某与李某某系母子关系,李某某一直患有精神抑郁症。申请人的父亲于2011年5月发生意外不幸死亡,李某某遭受打击后病情加剧。李某某于2011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一直下落不明。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李某某为失踪人。经查,李某某,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冷水江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同兴乡永兴村二组029号,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潘桥乡渣洋村5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750612XXXX,系申请人潘某某的母亲。2011年5月,李某某的丈夫潘某某因意外死亡。李某某由于精神病发作,于2011年10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已达三年半之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某某因精神病发作离家出走后未归,至今已达三年半之久,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潘某某要求宣告李某某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某某为失踪人;二、指定周某某为失踪人李某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曹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代管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