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执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310-1号申请人成某,无业。被执行人张某,无业。申请人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冠民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成某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冠县人民法院(2015)冠民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蒋佃陶执行员 刘子合执行员 邢光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五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