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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刘国祥与唐银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祥,唐银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1359号申请执行人刘国祥。被执行人唐银虎。关于刘国祥与唐银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泰民初字第0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银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房产被本院另案拍卖,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泰民初字第09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月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