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张某,被告贺某,本院在审理张某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苏建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虎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