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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张某,被告贺某,本院在审理张某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苏建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虎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