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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终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光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云强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光,段云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承民终字第7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云强。委托代理人姜海山,隆化县隆化镇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7111104802。上诉人张光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初字第4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原告为被告建房,原告负责施工,被告负责建筑材料。2014年5月13日双方签订了建房协议,约定了施工具体事项、工程款给付时间和违约责任。其中约定地基工程款40000元,即原告进场给付10000元,地基施工结束给付30000元。在地基底梁完工后,因地基施工质量问题,被告拒绝原告继续施工,并少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元。停止施工后,被告将原告施工的300型搅拌机、砸夯机扣留,造成搅拌机损失12800元、砸夯机损失2560元,合计15360元。诉讼中,被告同意原告取回其扣留的搅拌机和砸夯机。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承揽被告的建房施工,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施工过程中,在地基底梁完工后,被告因施工质量问题拒绝原告继续施工,拖欠原告地基工程款10000元未给付。被告认可因建筑质量问题与原告协商扣留工程款10000元,用以抵顶质量问题和地基框内未填充损失的主张,应予认定。原告主张搅拌机每天按160元、砸夯机每天按100元计算与普通租赁价格相比过高,应以搅拌机每天按100元、砸夯机每天按20元计算为宜。原告主张给付工人工资损失20580元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因原告建筑施工出现质量问题在先,被告解除承揽合同在后,原告主张给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一款(四)、(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张光赔偿原告段云强扣押财产损失1536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二、原告段云强自行取回被告张光扣押的搅拌机和砸夯机。三、驳回原告段云强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张光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不服隆化县白虎沟法庭把地基和底梁混为一体的判决,因为垒地基石墙出现错误,前墙基石墙173米、后墙基石墙17.2米,后墙东南角又往前垒走10公分,所以把方向垒走了。地基石墙总长17.3米,工程每天一验。段在施工时发现问题,给我打电话回来后,为此事我和段协商怎么办?段说从包工费四万元免去—万元,地基费还有三万元,他在诉讼我给二万欠—万,他以为我把证据丢了,我把证据拿出来了,后来就打梁草图和打的梁形是一样的,就是数字差,高50、宽35、35.5、36.5、37,草图是50*40公分。我们村建房都是50*40公分,我要求从地基沟往上垒,够高再打梁,可段为省工沒按我说的做。等我放牛回来他把梁已打上,我问他梁下边垒墙了吗?段说打悬梁也没事,后用铲车运沙子填地基箱,在梁上碾压导致底梁断裂,地基报废干成这样还说我找茬,我说你给我修梁,他不修,我说不修你包梁。段在诉状中说施工结束后怕我不给钱就这样给停工了,这是谁违约?他跑了,就留下搅拌机和砸夯机,这叫扣押吗?在庭审过程中段说盖民房不需要尺寸。审判长说:”不需要尺寸你怎么给人家施I工”把地基整成这样段说跟他没关系,我说你是施工方造成损失你负责,所以我不服这个判决,在两次调解中也没说搅拌机和砸夯机—事。被上诉人段云强答辩称:上诉人所上诉的第一项诉求不在一审被上诉人诉求范围之内,也不在一审法院审理范围之内。如果上诉人要主张质量不合格应另行起诉而不是上诉。所以应对上诉人的第一、二项请求予以驳回。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在一审诉讼中没有进行反诉,如主张工程质量问题,可另行起诉。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法审理。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24.00元,由上诉人张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 明审判员 陈建民审判员 邓立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