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127号公诉机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人民广场移动警务平台大队抓获,同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东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二看守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樊城检公诉刑诉(2015)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罗文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甲窜至襄阳市东风襄阳基地风锦园小区等地,采取攀爬钻窗等手段,先后盗窃作案4起,共盗得现金人民币13400元、黄金项链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0170.83元、盗得消费卡并消费人民币374.8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3945.63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0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王甲窜至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半山逸品小区,伺机钻窗进入被害人杨某在租住的20栋1单元101室内,盗得黄鹤楼软蓝香烟6条零5盒(价值人民币1040元)。2、2014年10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王甲又窜至该小区25栋2单元101室马某某家中,采取钻窗入室的手段,盗走马某某放在客厅的一个女士黑挎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800余元、卡号为071100065668的武商VIP贵宾卡一张、银行卡等物。3、2014年11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王甲窜至东风襄阳基地风锦园小区,采取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位于小区5栋1单元2号的普某某家中,盗走现金8400余元,一条金至尊牌足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773.1元)、一部华为牌511-T0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05元)、一对白色高仿“R0LEX”男女情侣石英表(价值人民币16元)、一枚镶嵌钻石的女士戒指、二个玉石调坠、一个毛主席象挂件、一个黑色e-longM-UPS-D700高能量移动电源(价值人民币24元)、黑色梦物娇钱夹、卡号为031593868的武商一卡通等物。从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2月12日,卡号为031593868的武商一卡通被共计消费374.8元。4、2014年1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王甲再次窜至东风襄阳基地风锦园小区,采取攀爬等手段,进入位于小区5栋2单元1楼2号郭某某家中,盗走现金2200余元,一部苹果牌A1458型IPAD(价值1610元)、一部红米牌手机(价值人民币629.1元)、一枚银辉牌千足金女士戒指(价值人民币1560.06元)、一枚汇昇牌千足金女士项链(价值人民币2913.57元)、一串紫黑色木制手链(价值人民币200元)等物品。案发后,追回华为牌511-T00型手机一部、白色高仿“R0LEX”男女情侣石英表一对、镶嵌钻石的女士戒指一枚、玉石调坠二个、毛主席象挂件一个、黑色e-longM-UPS-D700高能量移动电源一个、黑色梦物娇钱夹、卡号为031593868的武商一卡通一张、苹果牌A1458型IPAD一部、红米牌手机一部、银辉牌千足金女士戒指一枚、紫黑色木制手链一串、卡号为071100065668的武商VIP贵宾卡一张,均已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王甲到案后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上述第一项指控的盗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某、杨某在、普某某、郭某某等人陈述,证人王乙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发票,手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手印鉴定书,赃物照片,证明,物价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情况报告分析,劳动教养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甲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永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