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甘肃凯隆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凯隆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469号原告甘肃凯隆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宗鹏,男,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西峰区人。被告张茂林,男,1979年5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凯隆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凯隆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其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攀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