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46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5)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3年4、5月份,张某(已判刑)等人为非法牟利,在上海市青浦区公园东路某处多次开设“牛牛”赌场。并雇用被告人刘某甲在赌场内抽取窑花。二、2014年5月3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859**的小型汽车,途经上海市青浦区青龙路出华浦南路北约10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刘某甲案发时提取的血样检验,被告人刘某甲案发时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毫克。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5年1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事实,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证人张某、刘某乙、顾某某、钱某某、江某某、董某、陆某、姚某某、闵某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小型汽车沪C859**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又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亦应惩处。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开设赌场罪行,系自首,其在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危险驾驶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罪名及认定从犯、自首及如实供述罪行、应数罪并罚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和正常的交通秩序以及良好的社会风尚,保障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甲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小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