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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黄振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6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负责人姚贵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学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曾凡清,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行职员。被告黄振宁,住址广西省南宁市江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活  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琪琪(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