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民终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卫星与牛路红、原审被告杨素萍、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卫星,牛路红,杨素萍,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终字第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卫星,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路红,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委托代理人:牛永兵,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谦,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素萍,女,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原审被告: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法定代表人:田国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万胜,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王卫星因与被上诉人牛路红、原审被告杨素萍、山西润禾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王卫星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诉讼费64675.2元,减半收取32337.6元,由上诉人王卫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永静代理审判员  谢红雯代理审判员  文 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