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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王世银与陈勇、刘朝平、赤水市市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30号原告王世银,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委托代理人杨霞,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超,赤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自愿者。被告陈勇,男,1983年9月14日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刘朝平,男,1983年6月11日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赤水市市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市中办事处富康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谢彩,总经理。原告王世银诉被告陈勇、刘朝平、赤水市市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世银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世银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世银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颜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