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441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甲。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2005年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王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一女王某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打架生气,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于2015年3月3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婚生大女儿王某乙随被告生活,婚生小女儿王某丙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其它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红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