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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保字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杜雨阳诉被申请人董宇离婚纠纷申请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保字117号申请人杜某,女,23岁,汉族。被申请人董某,男,28岁,汉族。组。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杜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绵竹市支行的夫妻共同存款49900.00元采取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某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绵竹市支行的存款49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沈 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卓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