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28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家虎与被告温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家虎,温永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843-2号原告高家虎。被告温永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家虎与被告温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家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温永飞名下的陕K530**号“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以及陕K088**号“牧马人四门款”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家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温永飞名下的陕K530**号“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户籍手续;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登记在被告温永飞名下的陕K088**号“牧马人四门款”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户籍手续;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三、上述车辆户籍查封期限均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文庆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统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