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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路辉与南阳市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辉,南阳市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路辉,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委托代理人杜静来,南阳市卧龙区梅溪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与工业路交叉口1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李飞,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周继文,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路辉与被告南阳市万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无力缴纳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辉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路辉承担。审 判 长  戴瑞熠审 判 员  韩东耕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宛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