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小宁与福建邦吉食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小宁,福建邦吉食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8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宁,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刘承铤,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邦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先农工业区3号。法定代表人林云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祥春,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筠,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五四路173号新华福广场综合楼10楼。负责人伍再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燕玲,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张小宁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邦吉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2)仓民初字第3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2)仓民初字第32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8510元,退还上诉人张小宁。审 判 长 郑克华代理审判员 赵雪莹代理审判员 黄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