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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执异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谢友龙与李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四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异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谢友龙。被执行人李兵。第三人杨琴。本院在执行谢友龙与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兵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泗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杨琴与被执行人李兵原系夫妻关系,申请人谢友龙与被执行人李兵的民间借贷发生在杨琴与李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人谢友龙申请追加杨琴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杨琴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杨琴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李兵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谢友龙借款40000元及利息、诉讼、执行费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胡继忠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代理审判员  徐 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薇薇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