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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民终字第007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孙红云,镇江市润州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李祥龙,宝应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4)宝曹民初字第415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张某、徐某于1990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2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于1991年9月14日生一女孩,取名徐林玉,现已成年。张某曾于2014年1月份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后被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张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引起本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张某、徐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张某要求与徐某离婚,理由尚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不准张某与徐某离婚。宣判后,张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双方矛盾无法调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被上诉人徐某的主要答辩为:不同意离婚,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准离婚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徐某结婚多年,生育一女现已成年,双方虽因分居两地,缺少沟通,并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只要双方当事人今后增强家庭责任心,互相体谅,珍惜婚姻,珍爱家庭,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妥善处理好彼此之间的矛盾,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张某称其与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双方离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已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小川审 判 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黄月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庆宇附本判决所依照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