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行非审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胡国平、朱玉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胡国平,朱玉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枞行非审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照祥,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胡国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朱玉年,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胡国平之妻。申请执行人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胡国平、朱玉年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枞征决[2014]1861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3日申请撤回上述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枞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对枞征决[2014]1861号行政征收决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民审判员 吴莉华审判员 王田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