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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44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