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44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雅楠